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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百二十四章 管理办法(2 / 5)

作品:《大医无疆

然后针对温泉的开发和利用进行了重点说明。

勘查、开采、取用、经营温泉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,禁止非法买卖、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温泉的开采权、取用权、经营权,不得将开采权、取用权、经营权用作抵押。

新办法中,也对温泉的管理分工进行了明确。

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地下水资源的主管部门,负责对温泉的统一规划和协调,对温泉的保护工作进行指导。

东州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温泉开发利用的主管部门,负责温泉的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统一管理工作。

市地质矿产部门负责温泉的普查勘探,参与制定市温泉中、长期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,核定控制开采总量,对温泉合理开发利用进行监督。

水利、城市建设、地质矿产部门都要各负其责,互相配合,保证本办法的实施。

从事温泉勘查单位,进行勘查工作,应以东州总体规划为依据,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,并向矿产资源勘查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,领取勘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。凡变更勘查项目的,应重新办理手续。

温泉开采费和资源费由市温泉主管部门征收,专款专用,纳入市财政监督管理,定期审计。温泉开采费和资源费专门用于保护、管理温泉和建设温泉设施,不得挪作他用。

温泉实行专营,除获得东州温泉水开发专营许可证的企业外,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经营温泉。

凡是新建、改建、扩建、维修温泉水井(含一级温泉保护区内冷水井)、铺设温泉管道,修建保温蓄水设施,以及进行与开采、取用温泉有关的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,应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设计技术资料,经市温泉主管部门批准,领取《温泉施工许可证》后方可动工,竣工后,由市温泉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批准机关进行审查验收。

钻凿温泉水井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市温泉主管部门签发的《温泉水井施工执照》,无执照者不得钻凿。在钻凿施工时,必须接受市温泉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施工监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