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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945章 礼教之妨(3 / 5)

作品:《重生之吴霸春秋

“罪犯要被处死或流放,迟早必有之事,又何必在乎这几年光阴?”

“哼!”那士子冷笑不已,道:“足下简直是胡说八道!”

“若是死刑犯,准许其存留养亲,岂不是让他多活了几年?”

“要是按照足下的说法,家有祖父母、父母年老或疾病而无其他男丁侍养者,我若为罪犯,致残于祖父母、父母,多奉养几年、十几年,岂不是能逃避刑罚?”

“若只是流放之刑还好说,这死刑犯,断然不能准许其存留养亲!”

“好!””彩!”士子们纷纷拍手叫好。吴国重视法治建设,所以普法教育深入民间。

犯了死罪,就应该处死,而不是判处死缓。万一死缓,缓着缓着最后还被减刑,岂不是很荒谬吗?

因此,在关于

“存留养亲”的问题上,吴国最终确立的是,被依法判处徒流重刑应当外遣服役的罪犯。

如系独子,或虽非独子但家无十六岁以上成年男子,而家中却有年老、残废或者身患重病的祖父母、父母等长辈亲属需要侍奉养老者。

该犯可不照原判刑罚执行,改处枷号杖责,处罚后返家侍养其亲。如果犯了死罪,即使是独子单丁,亲老残疾无人奉侍,也不准留养。

此外,罪犯原有兄弟过继他人而可以归宗者,或可以另继者,以及忘亲不孝者,被杀之人亦系独子者等,也一概不准存留养亲…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