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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是坏就是傻(2 / 5)

作品:《长夜国

法律只包括成文法吗?不是,还有一部看不见的法律,叫“活法”。

成文法+活法=完整的法律体系。

那些认为和服女生寻衅滋事无法可依的人,是不是完全不知道‘活法’的客观存在和现实运用呢?

当律师那么容易,通过司考,会死记硬背就行吗?

法无禁止即可为,指的是明文规定的成文法么?当然没那么简单。

法无禁止皆可为,这個‘法’,说的不是具体规定的法条明文,而是法律明文为基础的法律精神。

没有明文禁止的行为,未必都能做!

因为,无法用明文来规范所有行为。行为太多太杂,现实中也很复杂,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,会不断出现新事物。

仅靠法律明文来规范任何行为,是不现实的。

那些律师说,穿和服拍照涉嫌寻衅滋事是无法可依,说明他们可能专业理论比较差。

法律工作者也好,陪审员也好,就是要把握这种‘非明文规定’的法律精神。

用没有明文规定的法律精神,来堵住明文没有具体规定的“疏漏”。

所以,古今中外才有一个共同的法律谚语。中国叫‘天网恢恢,疏而不漏’。

西方叫:法必有漏。

看,都是承认法律条文一定是有漏洞的。关键是,怎么最大限度的堵住这种漏洞。

所以,法官才有‘自由裁量权’。这也是法官拥有‘自由裁量权’的逻辑基础。

从道家的思想看,这就是“虚实结合”,阴阳和谐。

光有成文法,没有延伸的精神外延,那就是‘失调’。

穿和服的女生,伤害了民族感情,虽然没有明文禁止,可仍然可以用精神法则来规范,不存在真正的‘无法可依’。

为什么呢?

第一,客观上的确能伤害民族感情,最起码伤害到一部分人的民族感情,违反了公序良俗精神。

第二,若是放纵不管,那么将会让更多的人穿和服,破坏凝聚力,激发社会矛盾,妨碍历史认知,甚至危及爱国主义教育。

也就是说,事件本身,第一具有现实的社会伤害性;第二具有潜在的社会危害性。

有其中之一,就可以用法律精神来规范了,警察就可以管理。

法治的进步,其实很大一部分体现在,对法律精神(活法)的运用,是不是公平公正。

而不是唯成文法是从,不是摒弃‘活法’。

这个事件,部分人所谓的‘无法可依’,恰恰是对法律精神的理解不够全面。

当然,也有一些揣着明白装糊涂的,这就是坏了。